经查:当事人张某于2010年1月1日租用渝中区四贤巷房屋,投资3万元对其装修后于1月29日开始从事药品销售活动,1月29日至2月28日期间,其营业收入共计28063元,在此时间段内当事人未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同时也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经营活动系工商部门重点监管行业, 当事人无营业执照、无药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药品销售的经营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其经营行为无法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该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照经营活动。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渝中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