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站新闻 > 市场监管

关于征求《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披露规定 (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函

来源:财政部办公厅 2022/10/26 10:50:33 关注度:13881次

财办会〔202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证监局,各会计师事务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精神,适应注册制改革下市场对高质量会计信息和审计执业水平的需求,健全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相关规则,提高证券审计市场透明度,财政部、证监会联合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披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披露规定》)。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2年10月31日前将意见以纸质材料或电子文本形式反馈。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财政部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注册会计师处  王京石 薛杰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电话:010-68552329/68553012 

  传真:010-68552934 

  电子邮件:xuejie@mof.gov.cn 

  证监会联系人:证监会会计部处监管一处  周诗洋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 100033

  电话:010-88061292 

  传真:010-88061344 

  电子邮件:zhou_shy@csrc.gov.cn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披露规定(征求意见稿)

                2.《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披露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22年10月13日 

专题关注

友情链接:重庆市人民政府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消费者协会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我们| 联系邮箱:2394436568@qq.com
工业和信息化部ICP许可证: 渝ICP备18005111号-2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135号
凡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如侵犯到您的权益,请及时通知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