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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理赔服务下月起执行统一标准

来源:重庆晚报 2012/7/12 9:46:59 关注度:606144次

    车险理赔服务下月执行统一标准,你可参照这篇报道理赔

    主城区接到报案半小时内到场

    记者昨日获悉,重庆保监局制定了《重庆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试行)》,下月1日起执行,市内各保险公司必须达到该标准规定的水平。如果未达到,车主可向重庆保监局或市保险行业协会投诉。

    理赔告知

    四个环节要求全部通知到

    《重庆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试行)》规定,当车主进入理赔环节时,标准要求保险公司应告知车主以下事项—————

    查勘环节,查勘人员应就不同的事故类型告知车主不同的查勘处理方式。定损环节,保险公司应在损失项目、金额确定后,签订损失确认单。

    核赔环节,对于赔款金额1万元(含)以上的赔案,保险公司应采取法律认可的方式,就赔付事项、金额等与车主达成协议。

    支付环节,保险公司向银行发出支付赔款的转账指令后,应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车主。

    受理报案

    服务电话全年应保持通畅

    标准规定,保险公司服务电话应365天×24小时接受报案和咨询,电话转人工服务后20秒以内接通率应不低于85%。查勘人员在接到查勘调度后,应在10分钟内主动与车主联系。

    查勘人员与车主确认事故地点后,应在以下时限内到达现场:主城区、设有分支机构的远郊区县城区范围内,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到达;设有分支机构的远郊区县城区范围之外,应在接到报案后1小时内到达;其他地区可与客户协商确定,按双方认可的时间到达。

    如遇到交通阻塞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延误,查勘人员应主动告知车主约定到达时间。

    资料收集

    应尽量精简理赔所需单证

    保险公司应尽量精简理赔所需单证。车主已在其他环节提供且能满足赔案要求的信息,不应在索赔申请书中重复采集。

    对于查勘定损现场未采集到的索赔资料、书面赔偿协议等,保险公司应提供上门收取或送达服务。车主按要求准备并提交索赔资料后,保险公司应向车主出具《索赔单证接收回执》,并不得以资料不全为由要求车主提供其他资料。

    查勘定损

    2000元内一次性定损处理

    标准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自查勘完成后1日内,对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

    对于估损金额2000元(含)以内的,除非车主另有要求,应在查勘时做一次性定损处理。估损金额2000元以上的,应于查勘完成后1日内联系车主进行定损,原则上应在以下时限内确定损失项目、金额,与车主签订损失确认单:

    估损金额2000元至1万元(不含)以内的,应在车主约定的定损时间之日起2日内完成;估损金额1万元至5万元(不含)以内的,应在7日内完成;估损金额5万元至10万元(不含)以内的,应在10日内完成;估损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应在16日内完成。

    对复杂案件及存在严重分歧的案件,可与车主约定定损时间和期限。

    协商赔款

    书面赔偿协议应上门送达

    标准规定,对属于保险责任且赔款金额1万元(含)以上的赔案,保险公司应在以下时限内通过电话、书面等方式就赔偿协议与车主协商:

    1万元至5万元(不含)以内的,应在收齐索赔资料后的3日内协商;5万元至10万元(不含)以内的,应在5日内协商;10万元(含)以上的,应在8日内协商。若车主要求签署书面赔偿协议,原则上应当在接到车主通知后1日内,把书面赔偿协议上门送达。

    保险公司应在以下时限内向银行发出支付赔款的转账指令,并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车主:

    赔款金额1万元以下的,应在收齐索赔资料后1日内完成;赔款金额1万元(含)以上的,应在与车主达成赔偿协议后1日内完成;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最终赔偿金额尚未核定的案件,应自收到索赔申请和有关证明及资料之日起60日内,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最终确定赔偿数额后,支付相应差额。

    车险理赔服务标准下月执行后,车主对保险公司的服务好坏有了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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