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保监局日前对泰康人寿黑龙江分公司下发《黑保监罚字〔2011〕21号》处罚书,据悉在2011年7月5日至7月15日期间,黑龙江保监局对泰康人寿黑龙江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委托3325名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责令泰康人寿黑龙江分公司改正,决定给予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孙晓立(泰康人寿黑龙江分公司副总经理)、林军(时任泰康人寿黑龙江分公司培训部负责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决定对孙晓立给予警告,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林军给予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外,黑龙江保监局日前对泰康人寿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下发黑保监罚字〔2011〕20号》处罚书,据悉,2011年4月1日至6月10日,黑龙江保监局对泰康人寿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存在如下行为:一、虚列费用51,810元;二、虚列银保专管员年终奖258,000元;三、虚列绩效提奖300,000元;四、委托77个无《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银行网点和2名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银保专管员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五、委托1282名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个险营销员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六、433件保单未真实回访。
黑龙江保监局责令泰康人寿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对上述行为改正,决定给予其警告,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此外,黑龙江保监局决定分别对徐锡良(泰康人寿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张剑茹(时任泰康人寿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银保部负责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黑保监罚字〔2011〕21号(被处罚人:泰康人寿黑分、孙晓立)
黑保监罚字〔2011〕20号(被处罚人:泰康人寿齐齐哈尔中支、徐锡良、张剑茹)
(责任编辑:傅雪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