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着假期来一次酣畅淋漓的旅行,原本应是一场惬意的享受。然而,周先生的一次旅行却给他带来了噩梦,回程途中遭遇客车翻车,受伤严重,关键是之后的赔偿问题一直与旅行社沟通不好。他将该旅行社告上了法庭。
案情回顾:
去年的某个周末,周先生与他的女友等人参加了杭州某旅行社组织的三清山二日游。并在10月13日,与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杭州市国内旅游合同》,支付了相应的旅游费用。
在17日回程的途中,周先生乘坐的客车
翻车,周先生等人受伤,尤其是周先生,伤势严重,当即被送往了桐庐县中医院急救。后周先生委托杭州某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同行的三人的损伤等级评定为一个8级、两个10级伤残。
虽然在事发后旅行社赔付了周先生医药费,但周先生认为除了医药费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规定,旅行社还应赔偿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总计419601.17元。
但旅行社方面认为周先生所要求的赔偿金额以及部分诉讼请求不合理。比如他提出的营养费,旅行社方面认为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财务损失(衣服、裤子)1000元,也没有实物,缺乏证据支撑。而周先生要求赔付的1141元交通费,所提供的22张50元面额的车票是连号车票,违背现实乘车的原理。
旅行社方面还认为,此次事故不是他们的责任,而是运输企业的责任。周先生应当将车队以及车队保险公司一起列为被告。
由于旅行社方拒绝调解,法庭决定对此案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王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