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重庆市长寿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正式签署消费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机制合作协议。
区工商分局局长、区消委会会长崔洪强表示,法院和消委会建立“诉调对接”机制,既能有效发挥消委的职能作用,又能对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消费纠纷案件产生积极影响,在实现法院与消委资源共享、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功能互补同时,切实降低消费维权成本,提高消费维权效能。
区法院院长柳德新表示,“诉调对接”机制是消费维权工作的一次创新,能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止消费矛盾激化,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
《合作协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委托消委会进行调解,或者邀请消委会协助调解。人民法院的委托程序,可以在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立案前进行,也可以在立案后、开庭审理前进行,还可以在庭审中或庭审后进行。消委会接受委托后,将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及时组织双方调解。调解期间将与法院案件承办单位和法官保持联系,出现问题后及时沟通解决,共同做好当事人的稳定工作。
经消委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经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力。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消委会将说明原因,并将调解期间形成的相关材料与案卷材料移交法院。
另一方面,当消委会在调解处理重大疑难消费纠纷时,可以邀请受聘为消委会调解员的法官协助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消委会根据需要,可以请法院指导调解书或调解协议的制作。当事人持该协议到法院起诉或进行抗辩的,法院将确认其法律效力。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消委会可以建议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对消委会的意见,法院应予参考。对消委会建议起诉到法院的消费纠纷案件,法院可依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消委会的调解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作为法院诉讼调解员、诉讼联络员或人民陪审员。消委会可根据需要,聘请法院的法官作为消费纠纷调解员。
(责任编辑:傅雪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