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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摊贩管理办法于20日施行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2011/9/5 17:12:48 关注度:112506次

 中国消费网重庆讯《重庆市餐饮服务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将于8月20日施行,其中要求餐饮摊贩应到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并在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备案凭证。

 

  据了解,《试行办法》所称餐饮服务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在集中交易市场或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政府允许的场所内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个人。

 

  根据《试行办法》,城市主干道两侧、校园和幼儿园门口50米内都不得设置餐饮服务摊贩经营场所;餐饮服务摊贩经营场所应当距离厕所、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此外,餐饮摊贩要持证上岗,即到所在地食药监部门申请备案。《试行办法》规定,备案摊贩要符合下列要求:有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洗涤、消毒、防腐保鲜、防蝇、防尘、防鼠以及处理废水和存放废弃物的设备设施;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用具、容器、餐饮具应当无毒、无害、清洗消毒,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经营现场无自来水设施或有效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一次性餐饮具或者集中消毒餐饮具;不得使用、存放亚硝酸盐等。

 

 

(责任编辑:王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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