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镇海工商分局了解到,蒋先生投诉反映涉及的那辆奔驰车为奔驰C200型轿车。今年4月,蒋先生与镇海区庄市一奔驰4S店签订了购车合同,以31万元的价格订购了一辆奔驰C200型轿车。然而,到了约定的6月底,4S店的有关负责人却告知蒋先生,目前厂方不再生产该款车型了,因此已经无法供货,他们4S店也就无法按约履行交车了。
眼见自己原先排得好好的购车计划泡了汤,蒋先生当即与这家4S店交涉。4S店的有关人员则告诉蒋先生,建议购买新款C200型轿车,这款车实际售价38万元左右,比蒋先生原先预订的车型高出了7万余元。对此,蒋先生非常不满意。在与车商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蒋先生最后选择了向工商12315申诉举报中心投诉。
镇海区工商部门受理该投诉后,当即派出工商人员到现场详细了解情况。工商人员调查过程中,4S店承认自己违约。工商人员查看购车合同时发现,合同中只规定了消费者违约需要支付1万元违约金,却没有注明商家的违约责任。“这样的购车合同显然是属于‘霸王条款’,商家存在故意免除己方责任的行为,是违反相关合同法规规定的。”工商人员明确指出。
经工商部门调解,蒋先生和4S店双方最终达成协议:4S店以低于厂方指导价7.5万元的价格向蒋先生出售新款C200型轿车,并赠送5000元维修金和1年的保险费用,共让利9万元。
对此,镇海区工商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负责人提醒商家:与消费者签订合同应注重公平,明确双方违约责任,不应规避卖方责任,此外,商家应注重核实货源信息并及时与消费者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