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主要有:对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等进行虚假宣传;隐瞒用料、工艺,利用标价引诱消费者接受服务,再按实际成交价结算;采取偷工减料、掺杂使假、混淆服务等手段多收费;虚拟降价,谎称降价而实际没有降价;以高标价、大折扣的手段,伪装降价;采用无依据的“市场最低价”、“清仓甩卖价”等误导性用语进行价格宣传;故意用模糊的语言、文字、计价单位等表示价格的行为;经营者对同种商品或服务故意使用两套价签或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高价结算的行为等。
二、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主要表现为:使用未经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标价方式,采用使人误解的标价签、价目表、告示牌等标价方式引诱消费者进行交易或接受服务;采取货签不对位、不在醒目位置标示价格或者收费标准,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或者接受服务等。
摘编自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