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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年主题涵义

来源: 2009/2/18 19:11:21 关注度:83828次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当前消费维权工作的实际,在广泛征集消费者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中国消费者协会将2008年年主题确定为“消费与责任”。“消费与责任”的涵义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其主要内容是:企业是市场的经营主体,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应诚信经营,守法经营,承担起《消法》规定的经营者的十项义务和有关社会责任,在创造企业利润的同时,要切实维护好消费者利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市场监管的主体,应认真履行市场监管的职责,进一步加大市场的监管力度,完善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是市场的主要消费主体,要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积极参与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同时,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树立先进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科学、合理、文明消费。新闻媒体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支重要力量,应充分发挥消费维权舆论监督的责任。

认真组织开展“消费与责任”年主题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实现未来经济发展目标,关键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坚持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的方针,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推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拉动转变。党的十七大报告还提出:必须在经济发展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部署安排全国经济工作目标任务中,特别强调要改善消费环境。开展“消费与责任”年主题活动,进一步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改善消费环境,增强消费者消费信心,拉动内需,扩大消费;有利于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是全面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消法》总则第六条明确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同时在有关章节和条款中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协会的职能,并且对国家立法、各级人民政府、工商及有关行政部门、有关国家机关、人民法院的职责进行了规定,还对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提出了要求。这些都说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开展“消费与责任”年主题活动,就是要督促和推动社会有关方面进一步认真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责任,只有这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三是推动我国消费者保护运动发展,提升消费维权工作层次和水平的需要。世界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大致经过了消费者自我保护、政府部门的行政保护和社会保护三个阶段。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己进入了第三个阶段,在继续加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政府行政保护的同时,应加大社会保护的力度,动员全社会特别是企业自觉做好消费维权工作。去年中消协开展了“消费和谐”年主题活动,推出了《良好企业维护消费者利益社会责任导则》,通过开展“消费与责任”年主题活动,将进一步推动全社会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使我国消费维权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层次和水平。

四是改善消费环境,迎接并保证2008年国际奥运会胜利召开的需要。目前我国消费环境,在各级党和政府的领导和各有关行政部门共同努力下,在社会各方面的配合和积极参与下,有了明显的好转。但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仍比较普遍,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特别是一些公共服务行业,利用其市场垄断地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还比较突出,在农村,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问题还屡禁不止,消费生活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健康不文明的问题,消费浪费资源、消费破坏环境的问题也十分突出。另外,我国将在2008年举办国际奥运会,如果上述问题不认真的对待和解决,也会影响中国的国际形象。因此,开展“消费与责任”年主题活动,就是致力营造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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