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下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正式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市工商局局长、党组书记黄波,市五中院院长王中伟,共同签署《建立消费纠纷案件诉讼 与调解对接工作机制合作协议》。
签字仪式由市工商局副局长、市消委会常务副会长陈文渝主持。
市工商局局长黄波表示,法院和消委会建立“诉调对接”机制,既能有效发挥消委的职能作用, 又能对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消费纠纷案件产生积极影响,在实现法院与消委资源共享、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功能互补同时,切实降低消费维权成本,提高消费维权效能。
市五中院院长王中伟表示,“诉调对接”机制是消费维权工作的一次创新,能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止消费矛盾激化,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
《合作协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委托消委会进行调解,或者邀请消委会协助调解。人民法院的委托程序,可以在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立案前进行,也可以在立案后、开庭审理前进行,还可以在庭审中或庭审后进行。
消委会接受委托后,将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及时组织双方调解。调解期间将与法院案件承办单位和法官保持联系,出现问题后及时沟通解决,共同做好当事人的稳定工作。
经消委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经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力。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消委会将说明原因,并将调解期间形成的相关材料与案卷材料移交法院。
另一方面,当消委会在调解处理重大疑难消费纠纷时,可以邀请受聘为消委会调解员的法官协助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消委会根据需要,可以请法院指导调解书或调解协议的制作。当事人持该协议到法院起诉或进行抗辩的,法院将确认其法律效力。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消委会可以建议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对消委会的意见,法院应予参考。对消委会建议起诉到法院的消费纠纷案件,法院可依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合作协议》还规定,人民法院与辖区基层法院设立消费纠纷案件合议庭。法院受理的消费纠纷案件一般由消费纠纷案件合议庭审理。消费纠纷合议庭可在消委会设立巡回审判点,定期或不定期审理消费纠纷案件。
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消委会的调解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作为法院诉讼调解员、诉讼联络员或人民陪审员。消委会可根据需要,聘请法院的法官作为消费纠纷调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