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香港导游强迫内地旅客购物及行程安排不周的事件屡次发生,备受各界关注,媒体时有报道。为了让内地旅客了解在港旅游的行程安排及消费权益,减少旅行社与旅客因行程安排而发生争执,香港消费者委员会根据与我会签订的合作协议,向我会提供了香港对内地旅客赴港游权益保护的如下措施。
香港旅游业议会发出“向内地入境旅行团旅客派发行程表”指引,并于2010年7月15日生效。根据指引,导游须于旅行团抵港后,向所有旅客派发“行程表”,并注明“旅客请保留此行程表以保障权益”,“行程表”内容须包括:
一、香港接待社的名称、地址及电话号码,以及联络人的姓名及联络电话;团队名称及团号;团队抵港及离港日期;接待团队的每一名导游的姓名、导游证编号及联络电话;内地组团社的名称及电话号码。
二、行程中的膳食、住宿、交通、游览、娱乐等详细资料,以及团队将前往购物的每一家登记店铺的名称及于每家店铺逗留的时间;如行程中有任何项目并非由接待社负责,亦须将有关项目的资料清楚列明于行程表上。
三、所有自费活动的收费、服务费及其它额外收费项目的详细资料。
四、旅客的权利、责任和保障等资料,其中必须包含下列字句:“根据香港旅游业议会规定:(一)凡经旅行社安排到登记店铺购物的旅客,导游不得强迫旅客购物,也不得强留旅客在登记店铺之内。旅客如对所购货品不满,并于购买日起计六个月内提出退款,均可获“入境旅行团(登记店铺)购物退款保障计划”的保障;(二)旅客可自由选择是否参加自费活动,对于不参加自费活动的旅客,接待社将提供适当安排。”
此外香港旅游业议会将于短期内落实以下措施:一是修订第一百六十七号指引,规定旅行社在行程表上列明,导游不得强迫旅客购物外,还不得强留旅客在登记店铺之内。二是增加景点的巡查次数,以确保旅行社按照指引向内地入境团旅客派发行程表。三是增加登记店铺的巡查次数,巡查员除了巡查店铺外,还会在店铺逗留最少三十分钟,观察旅客能否自由出入店铺。如有旅客需要协助,巡查员会施以援手,记录具体情况,以及向旅客提供投诉表格,以便议会跟进。
香港旅游业议会还明确要求经营内地入境团的旅行社、登记店铺及导游工会恪守良好的业务守则,并遵从议会的规例,最严重处分为撤销议会会籍和导游证,以及撤除登记店铺的资格。
为此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醒内地赴港游旅客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理性选择旅行团,应根据旅游天数、膳食、住宿、游览、娱乐等衡量团费是否合理,团费太低甚至免费,将可能堕入强迫消费的陷阱。
二、赴港后应及时领取并保留好“行程表”以便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旅客于抵港时未有收到“行程表”,向导游查询不果后,可向香港旅游业议会投诉,入境旅客服务热线:(852) 28070707。
三、保留好相关发票或收据,如果是由导游带往已在香港旅游业议会登记的商号购物,可享有六个月免问情由(商品无人为损坏)的退货期(只限于内地的旅行团,且是到港之后由导游带往购物地点购物的消费者),这些商店须在发票或收据上注明,而随团的导游也应向消费者说明。
四、在港期间如发生消费争议可向以下单位投诉:香港旅游业议会入境旅客服务:(852) 28070707,香港消费者委员会:(852) 29292222,香港旅游发展局:(852) 25081234。
五、根据我会与香港消费者委员会签定的合作协议,旅客返回后需投诉的可直接向所在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也可向我会投诉,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电话:
(023)6371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