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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消委会提醒购买药物需谨慎莫把食品当药品

来源:重庆市璧山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010/6/17 11:54:14 关注度:73241次

      5月18日,璧山县消委会接待了一位家住该县七塘镇将军村的71岁高龄老人甘大爷。


      据甘大爷介绍:由于最近天气变化频繁,自己常年的风湿病时有发作,腰椎和胳膊都会痛得难受。在家人的劝导下于4月25日到县城来拿药。刚出车站就随手得到了一份某某药房的宣传单,宣传单上对某某胶囊对资料风湿病的药效、用途、“专家推荐”、“患者感谢信”等进行了大量的描述。于是甘大爷来到某某药店进行咨询,经“专家”介绍后,甘大爷对该胶囊的神奇深信不疑,花了95元买了5盒。可20多天过去了,药也吃了4盒,风湿病根本没有好转。


      接到投诉后,璧山县消委会立即展开调查:原来甘大爷所买的某某胶囊上标注“卫食健字”,根据卫生部《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规定,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指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所以该产品属保健食品,而非药品。所谓的“能治病”、“药到病除”、“专家推荐”、“患者感谢信”等涉嫌误导消费者和虚假宣传行为,该县消委会已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同时,在对经营者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后,经营者愿意退还全部货款95元。


      为此,璧山县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要注意以下几点,切莫把“保健食品”当药品:一是要查看外包装盒上标注的“批准文号”。药品标注的是“国药准字”文号,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而保健食品则以“国食健字”、“卫食健字”等文号出现,审批部门可能是国家的也可能是地方的相关部门。二是查看标签和说明书。药品的标签和说明书上必须标注“功能主治”或“适应症”等内容。而保健食品没有治疗作用,不得涉及功能主治和适应症,只能标注“保健功能”或“适宜人群”等内容。有的“注意事项”标明“不能替代药品”。三是看售货柜台、货架上标示的标识牌。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凡是在标示“处方药”、“非处方药”标识牌的柜台、货架上摆放的是药品,而摆放在标示为“非药品”标识牌柜台、货架上的,都不属于药品。四是消费者可通过向药店里驻店药师询问,通过药师来确定是“国药准字”号药品还是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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