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提示:产品保修莫忘做好维修记录
近日来,璧山县消委会接待了多起消费者投诉,反映新购买的手机、家用电器等产品在“三包”期内出现性能故障,经过两次或者以上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要求退换商家却不履行“三包”规定。当问其有无修理证明、保修卡上是否有修理记录,消费者却说什么都没有,拿不出任何书面证据,根据《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相关规定,我会不能受理,导致消费者维权受阻。
为此,璧山县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进行维修时,一定要取得维修记录。维修者应当给消费者出具修理单,或在保修卡上填写维修记录。修理记录应当记明送修时间、修理时间、查明的故障原因,所做的处理和结果。
相关法规摘选:《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第十四条 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