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某消费者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LG”液晶电视机,销售价2240元,在取发票时发现销售价格中有140元的“延保”费,一张发票开的是电视机价2100元,另一张发票开的是“延保”费140元。这140元的“延保”费在购买时商场营业员没有向消费者讲明这是什么费用,同时“延保”费协议上的签名也不是消费者的亲自签名。消费者要求商场退还140元的“延保”费,但遭到商场营业员的拒绝。
该所调解人员根据事情的经过认定:一是该商家在销售该款电视机时,未告知消费者可以有偿享受“延保”服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二是在收取消费者“延保”费时,未与消费者签订“延保”服务协议,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因而,现消费者要求退还“延保”费是合理合法的,应给予支持和保护。经过协商,消费者将电视机退还给商家。(璧山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