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申诉人为外地学生,同时已请假到重庆处理此事,九宫庙工商所受理投诉当天就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工商所进行调解。工作人员在调解时了解,该速递公司以消费者没有要求额外付费包装为由,仅用普通编织袋将电脑包装并进行托运,损害发生后又以消费者没有要求保价速递,只愿意按照运货单须知中的邮递费用2倍进行补偿;消费者对此结果非常不满意。该所工作人员通过各方提供的证据发现,圆通公司在明知消费者速递物为易损贵重物品并预见存在损坏可能的情况下,没有对物品进行任何的保护措施,存在服务质量的瑕疵;同时虽然双方签订为普通货运合同,但速递人员当时并没有告知消费者保价条款和方式,侵害的消费者的知情权。针对以上问题,工商所工作人员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该速递公司进行宣传和教育,经过3个多小时的协商沟通,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速递公司赔偿消费者电脑损害及交通补助共350元,双方表示接受。(大渡口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