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长寿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公司经营的部分烟花爆竹进行抽样检查。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并复检,鉴定结论为“引火线的引燃时间项不符合GB10631-2004标准要求”,从而判定该批次烟花爆竹产品质量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当即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从四川省某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各型烟花爆竹654件,抽样时尚存310件,货值总额45160元。该公司销售的该批次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两次检验为不合格,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
鉴于当事人不属主观故意,且能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主动消除不良后果;并吸纳安置下岗职工较多,经营困难,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从轻处罚的情形。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综合裁量等原则,长寿局于近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7740元的行政处罚。(长寿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