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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计算机商品也有“三包”规定

来源:涪陵区消委会 2009/2/16 16:40:53 关注度:544408次

消费者张某于2008年5月15日来我委投诉称:他于2008年4月30日下午在涪陵某商场购买了二台笔记本电脑,消费者要求要没开过箱的电脑,但商家只有一台是没开过箱的,另一台是样机,消费者只好把这二台购回了家,在使用时发现,其中一台键盘上有个按键不能使用,消费者拿到商场要求更换,商场不同意换货,只同意维修,消费者不服,为此,要求我委为其维权。
经了解,消费者反映属实,但商家认为消费者购买电脑已经是15天,过了包换期,只能维修。我委根据《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售出后的第8日至15日内,微型计算机主机、外设商品出现本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时,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规格的商品;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停止生产时,应当调换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根据《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的规定,笔记本电脑的键盘是属于主要部件,而且时间也正好是第15天,应该为消费者换货。我委通过多次与商家联系,在法律法规的威严下,商家为消费者免费更换一台笔记本电脑。
近日,在涪陵区消委受理4件电脑投诉中,主要表现出以下问题:一是经营者不告知消费者微型计算机商品的“三包”规定,使消费者无法维权;二是维修商维修后不提供维修记录单给消费者,使消费者难以维权;三是在7日或8日至15日时间内不正确使用“三包”。微型计算机主要部件出现问题后,在7日内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8日至15日内,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而经营者往往要求消费者在7日内选择换货或者修理,在8日至15日内选择修理,使消费者维权艰难。
在实际生活中,上述侵权行为较为普遍。虽然相关执法部门常年都在监管,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也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仍有侵权行为存在。涪陵区消委希望广大经营者诚信经营,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尽力承担社会责任,是企业发展的需要,也是企业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更要进一步落实企业相关制度,完善售后服务长效机制;同时希望消费者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保护能力,对不诚实交易伎俩及时揭露,避免上当受骗。特别提醒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微型计算机商品也有“三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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