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前,张某经一房屋中介公司介绍,与陈某的代理人叶某及该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及居间合同,购买了长寿路一套旧房,并支付了购房定金及中介费。春节后,张某到中介公司办理购房按揭手续时,却被告知该房屋卖房人不愿卖了。原来,代理人叶某是在未取得产权人陈某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与买房人及中介方签订合同的。后产权人陈某对叶某的代理行为不予追认,主张该合同无效。至此,购房人难以依据该合同获得房屋的所有权,也难以依据该合同追究陈某的违约责任。经长寿局合同中介科调解,代理人叶某及中介公司除同意退还购房定金及中介费9000元外,愿意另外支付买房人800元,作为其为解决此事的往来路费及误工费的补偿。
此争议提醒合同当事人,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时,一定要取得权利人的书面授权,否则合同当事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长寿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