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綦江县工商局查处销售假冒化肥坑农案
綦江县三角镇的十五个农资经营者以“红亿”牌、“红胜”牌、“加禾”牌等三种土壤调节剂冒充磷肥进行销售,涉及十八个村、2700多农户。一旦用于农田,影响4000余亩水稻生产,导致减产损失将达80余万元。当地工商部门依法查处,责令经营者进行退货处理,并予行政处罚。
二、江津区工商局查处工业添加剂冒充食品添加剂销售案
重庆鑫晨气体有限公司将工业级液体二氧化碳冒充食品添加剂液体二氧化碳销售给重庆、四川等10余家饮料、啤酒生产企业,销售量达5531.66吨,价值454.36万元,获非法所得93.84万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当地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没收违法所得93.84万元;处罚款228万元。
三、江津区工商局查处药品虚假宣传案
江津区龙兵和张红销售“海名威海麒舒肝胶囊”药品,其功效是对慢性乙型肝炎、肿瘤放化疗后出现的肋痛、痞块、腹胀、纳少、恶心、乏力等症状有辅助治疗作用。龙、张二人采取伪造、篡改患者检验报告,伪造售后服务跟踪表等手段,对该药品的性能和用途进行夸大宣传,造成延误消费者及时治疗的严重后果。龙、张二人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相关规定。江津区工商局依法查处,对龙、张二人罚款20万元。
四、渝北区工商局查处“花花公子”商标侵权案
渝北区蔡清清、管光明、薛迪朋在重庆投资开设15个直营店,销售标有“花花公子”商标的服装、皮鞋、皮包、钱夹、皮带等商品,从2008年3月至2009年11月共销售商标侵权商品价值104.5522万元,非法经营额251.0436万元。其行为侵犯了花花公子国际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渝北区工商局依法查处,没收相关侵权商品,罚款70万元。
五、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调解马轶伶宾馆摔伤致残案
2008年3月,马轶伶与他人饮酒后到朋友马平经营的宾馆住宿,不慎摔倒在205房洗手间入口处导致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重型脑外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双额叶脑挫裂伤。治疗医药费218376.31元。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Ⅰ级伤残等级,完全依赖护理。本案在二审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马平一次性赔偿马轶伶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0万元。
六、市工商局经检总队查处颜其贵销售不合格腌腊制品案
2008年8月至2009年1月,颜其贵借用杭州万隆肉类制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以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复印件,以万隆公司的名义向重庆市场销售腌腊制品。2009年春节期间,市工商局在抽检时委托检验机构对上述产品进行检验,发现其中1717.1公斤的香肠和腊肉为不合格商品。工商部门对颜其贵无照经营食品及销售不合格腌腊制品的行为依法查处。没收销毁不合格商品,罚款10万元。
七、万盛区工商局查处白远强、陈云食品虚假宣传案
2009年5月,白远强、陈云二人在万盛区通过向中老年人发放宣传单、宣传光碟,举办讲座等形式宣传销售“五步蛇蝎酒”,宣称该酒能治疗风湿、糖尿病等五十多种常见病。经查,该酒为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系食用商品。白、陈二人的上述宣传行为使消费者误认为其销售的“五步蛇蝎酒”为药品,对“五步蛇蝎酒”的性能和用途产生错误认知,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相关规定。当地工商部门依法查处,给予白、陈二人分别处以罚款15000元。
八、沙坪坝区卫生局查处“黑诊所”案
2009年7月,四川武胜县胜利镇人毕鹏飞在无医师资格,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设医疗诊所,开展内科、外科、妇科、儿科等科目的诊疗活动。沙坪坝区卫生局接群众举报,分别于7月、8月两次对毕鹏飞作出没收非法药品、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行医行为。但毕鹏飞仍继续在其开设的“黑诊所”内开展诊疗活动。毕鹏飞的非法行为涉嫌触犯非法行医罪,沙坪坝区卫生局依法将此案移交公安局处理,毕鹏飞被依法逮捕。2009年10月,经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认为毕某进行非法行医活动,其行为妨碍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非法行医罪,判处毕鹏飞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
九、酉阳县工商局查处冉茂超传销活动案
冉茂超等人以推销商品,做生意为名将酉阳县人员骗至山东从事所谓“武汉新田网络营销公司”的化妆品销售活动。参加人员缴纳3000元会费成为会员,并获发展他人的资格,会员可从新发展人员缴纳的入会费中提取报酬,实际根本不销售任何产品。冉茂超等人共发展会员600余人,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冉茂超等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相关规定,酉阳县工商局依法进行查处。没收冉茂超等人违法所得20余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款购五菱客车一辆。
十、渝北区工商分局查处销售假冒国窑1573酒案
2009年6月至10月期间,李霞从四川泸州分三次购买了“国窑”牌1573白酒共200箱用于销售,截至2009年10月13日案发时,李霞已销售上述白酒36箱,剩余的164箱中的152箱酒经“国窑”权利人泸州老窑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不是该公司或授权他人生产的产品,系假冒国窑1573酒。李霞的行为侵犯了泸州老窑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非法经营额共计590976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渝北区工商分局依法进行了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