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市工商局12315中心提供的资料显示,去年房屋中介成为投诉的热点,比2008年同期相比增加48%。市工商局南岸分局从去年到今年的消费纠纷调解中,发现购房消费纠纷中引发纠纷的原因均是房屋中介公司单方面拟定的协议书、认购书不规范,条款不全、含义模糊等。对此,工商部门详解了目前房屋中介利用自己拟定的协议欺骗消费者的5种惯用伎俩。
消费者如何在房屋租赁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选择合法的、信誉度高的房屋中介公司,并仔细查看是否具备市国土房管部门审发的资质证书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发的经营许可证。
2.签订租房中介合同要认真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租房不成,退还收费和押金要有明确规定。
3.票据应注明是“押金”,而不是“信息费”,并妥善保管合同单和票据,一旦发生消费争议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
伎俩1
要求先交费后看房
近日,万盛区工商分局接到市民陈小姐的投诉称,某房屋中介公司虽在广告上称,消费者若对其提供的信息不满意,可退还中介费,但事实上却不尽如此。陈小姐在提出看房时,业务员要求其先付500元。当她来到出租房,发现是与别人合住,不符合自己的要求。此后一连几天,陈都没有收到这家公司的任何房源信息。当她要求退钱时,业务员称:“退钱得等一个月以后,要是我们在一个月内给你找到了房子,你还是不要,那我们就不能退钱了。”
解读:万盛工商局相关负责人称,近期他们接到不少租房投诉。违规中介在事先收取看房费后,提供的房源条件都非常差,有的甚至连水电都没有,有的根本不是住宅,还有的房源根本不存在……这些违规中介通常会带着当事人去看一个又一个房子,直到当事人放弃,收取的看房费也不退。为此,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千万不要提前支付看房费用,遇到类似中介可拨打12315投诉。
伎俩2
部分条款口头承诺
近日,南岸区工商分局接到市民张先生投诉称,在与区内某家中介公司签订认购书时,对方要求先交2000元的诚意金,并承诺如交易不成全额退款。当张先生看房后不满意时,中介公司却以诚意金是定金为由,不予退还。
解读:南岸区工商分局局长焦强峰说,这种“口头承诺”是中介公司的惯用伎俩,一定不能轻信所谓的口头承诺。与中介公司的任何约定都必须以文字的形式写入合同,以避免纠纷。
伎俩3
条款不写中介责任
南岸区工商执法人员在日前接到的消费者投诉中,有一家房屋中介使用的合同中,根本就没有约定如若房屋买卖交易不成,中介公司中介费收取问题以及责任承担问题。
解读:南岸区工商部门称,这个主要责任问题没有约定,就表示中介公司无论房屋交易成功与否都要收取交易双方的交易费,对交易不成功不承担任何责任。协议中,中介方责任的缺失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对其行为的约束,以此坑害消费者。
伎俩4
制造交易双方矛盾
来渝打工的广西民工王某在南岸区一家房屋中介公司签了一份协议书,委托其寻找合适的一室一厅房屋租住,并交了300元押金。第二天他就接到了业务员的电话:“已与房主谈妥,你可与房主直接联系。”之后,王某找到房主到实地看后觉得不太满意。当王向中介公司提出退押金时,业务员却拿出协议书,原来中介公司在协议上写道:“禁止租房者和房主私下联系,否则视为违约,押金一概不予退还。”
解读:南岸区工商分局在对房屋中介使用的合同进行调研时,发现在对违约条款的规定中存在给交易双方“制造矛盾”的问题。不论是买方违约还是卖方违约,房屋中介都采取从买方先前支付的定金中扣除所谓的服务费,这易给买卖双方制造矛盾。
伎俩5
只写总价不写面积
市民陈某与江北区一家房地产信息咨询公司就租赁门面房一事签订了认购书,并交付了300元信息费。谁知,实际测量后,门面的实际大小比中介公司宣传的要少三分之一。气愤之下,陈某向江北区工商分局进行了投诉。
解读:江北区工商分局执法人员称,这种投诉在房地产中介行业中比较典型。消费者在中介公司拿到的“认购书”中,只明确了购买该房屋的总价款,但对房屋面积未在认购书中写明,中介公司仅是口头告知该房屋的面积。而房屋采用的是总价,未按实际面积计价,一旦发生偏差都是购房者吃亏。
对策措施
我市将有中介管理办法
市工商局局长王元楷介绍,根据市经纪人协会的统计数据表明,全市所有的房产中介经纪人中,近7成不具备从业资格证书。对此,市工商局为规范中介市场秩序,将于近期出台《重庆市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
此外,怎样才能规范整个房地产中介市场?工商部门建议:对中介机构引发的消费投诉要对消费者予以倾斜性的保护;强制推行房屋中介格式合同,加强备案监管。即在房屋中介领域强制推行房屋中介格式合同,并实行房屋中介合同备案措施。
本组稿件由记者 姜涛 采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