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小姐在某服装店看中了一套衣服,在试穿后讨价还价准备购买时,发现换下的裤子竟然不翼而飞,而裤袋里面还有800元现金。经协商无果,曹小姐投诉到县消保委。消保委在接到投诉后,为了更好的了解情况,遂和消费者一起到了该服装店,经过实地调查后发现该服装店属于单独的封闭店面,调看了现场的监控录像后,发现却实是店员错将其裤子打包给了其她的顾客。对消费者反映的情况,经营者表示店员把裤子打包给了别的顾客,确实是他们的疏忽,也愿意承担责任。
长兴县消保委立即召集双方进行调解。经营者认为:是店方员工的过错导致消费者的裤子丢失,但对裤子内800元现金表示怀疑。曹小姐认为:母亲给了800元钱买衣服,自己拿了钱放在裤子口袋就来到店里挑选衣服,没想到裤子被店里员工打包给了别人。消保委认为因店方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曹小姐的裤子遗失,根据《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再者《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其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等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有危险性因素的项目或者地方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因设施不完善或者因经营者疏于防范等过错,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终在县消保委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由店方赔偿给曹小姐价值850元的新衣服。
节日期间作为消费的旺期,消费者在开心购物的同时更需要加强安全防盗意识。在此,长兴县消保委提醒消费者:一、在公共场所消费时,要妥善保管好自己随身携带的财物,携带大额现金,高档物品最好寄存柜台; 二、在消费时,要注意身边可疑人员的出现,观察可疑人员的举动,小心提防;三、若发生被盗现象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并保留好相关证据。
此外,提醒经营者应规范经营,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增强责任及防范意识。同时在店里醒目的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给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