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消费教育 > 消费警示

长兴县消保委提醒:购物时要谨慎保管财物

来源:中国消费者协会信息网 2010/2/26 10:03:50 关注度:64917次
     近日,长兴县消保委成功调解了一起关于店员错把消费者裤子打包给别的顾客的纠纷。

  曹小姐在某服装店看中了一套衣服,在试穿后讨价还价准备购买时,发现换下的裤子竟然不翼而飞,而裤袋里面还有800元现金。经协商无果,曹小姐投诉到县消保委。消保委在接到投诉后,为了更好的了解情况,遂和消费者一起到了该服装店,经过实地调查后发现该服装店属于单独的封闭店面,调看了现场的监控录像后,发现却实是店员错将其裤子打包给了其她的顾客。对消费者反映的情况,经营者表示店员把裤子打包给了别的顾客,确实是他们的疏忽,也愿意承担责任。

  长兴县消保委立即召集双方进行调解。经营者认为:是店方员工的过错导致消费者的裤子丢失,但对裤子内800元现金表示怀疑。曹小姐认为:母亲给了800元钱买衣服,自己拿了钱放在裤子口袋就来到店里挑选衣服,没想到裤子被店里员工打包给了别人。消保委认为因店方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曹小姐的裤子遗失,根据《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再者《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其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等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有危险性因素的项目或者地方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因设施不完善或者因经营者疏于防范等过错,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终在县消保委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由店方赔偿给曹小姐价值850元的新衣服。

  节日期间作为消费的旺期,消费者在开心购物的同时更需要加强安全防盗意识。在此,长兴县消保委提醒消费者:一、在公共场所消费时,要妥善保管好自己随身携带的财物,携带大额现金,高档物品最好寄存柜台; 二、在消费时,要注意身边可疑人员的出现,观察可疑人员的举动,小心提防;三、若发生被盗现象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并保留好相关证据。

  此外,提醒经营者应规范经营,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增强责任及防范意识。同时在店里醒目的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给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消费环境。

专题关注

友情链接:重庆市人民政府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消费者协会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我们| 联系邮箱:2394436568@qq.com
工业和信息化部ICP许可证: 渝ICP备18005111号-2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135号
凡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如侵犯到您的权益,请及时通知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