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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消协提示:春节购物防陷阱

来源:中国消费者协会信息网 2010/2/3 10:42:10 关注度:68920次
      呼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呼市消费者协会联合发布消费提示,提醒消费者在春节购物时应“五当心”。

  当心食品的卫生状况。春节前,大部分商场超市水果、瓜子、开心果、糕点等零散食品出售,消费者要留意这些食品的卫生状况,包括出厂时间、保质期限和保鲜状况。有的商场超市为了吸引顾客,允许顾客直接用手去挑选食品。这种不卫生的销售方式直接导致零散食品的二次污染。对此消费者要格外注意。

  当心商家对礼品“包装”的陷阱。春节是礼品消费的高峰期,精美的烟酒糖果、高档的保健品、漂亮的水果篮等都是人们送礼的佳品。当消费者打开豪华精美的包装后,发现包装内有过期、变质食品,出现这样的情况送礼的不知道,而收礼的碍于情面不愿追究,给不法商家捡了个“大便宜”。消费者最好到正规的、声誉比较好的大商场购买,有必要时要求打开包装检查。并且注意保留购物小票。

  当心商家“低价质次”的陷阱。一些商家在节前促销,打着“低价牌”招揽顾客,如“年底清仓”、“春节特价”等五花八门。但所谓“低价”,只是部分商品。当顾客被商家促销活动吸引进店后,才发现不少商品仍按原价出售。因此,消费者要擦亮双眼,认真辨清商品的质量是否也从中打了折扣以及食品的保质期是否过期,日用品在不起眼的地方是否有破损,大件电器、家具是否有瑕疵。注意商品的价格是否质价相符,并且做到货比三家。特别是化妆品、食品等关系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的商品,更要留意厂名、厂址、出厂日期、保质期、合格标准等标示。

  当心商家的“赠送”陷阱。在购物中,商家的宣传口号是十分诱人的:如“买300送200”、“买一送一”等,消费者购买到商品时,到手的“优惠”原来是“有条件”的,要在商家规定的时间内将优惠券用完,否则过期作废。“买一送一”并不是赠送与所购商品相同的物品。因此,消费者要在消费前向商家咨询清楚,做到“明明白白消费”。

  当心商家不合理的“店堂规定”。春节期间是餐饮、旅游业的黄金季节,不少商家利用消费者假日消费的特殊心理,趁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小环节上,增加不公平的交易条件或自定的不合理规定。如:“优惠期间所购商品一律不退换”“最低消费不开发票”等不合理的消费条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消费者要事先了解清楚消费的各个细节外,在遇到商家出示不平等规定时,要敢于与商家交涉,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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