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26日,我会受理到消费者沈女士(以下简称消费者)投诉。投诉称:2008年2月25日,在江津某商场(以下简称商场)以单价7200元购买了一台某牌数码摄录机。购买后,消费者在使用中发现自己所购买的摄录机被商场工作人员使用过,摄录机内存有该商场员工的外出摄像资料。事后,消费者多次找到商场要求商场给予更换新机,商场以样机销售为由,拒绝承担更换新机的责任,双方协商未果。消费者无奈之下向我会投诉。
我会受理后,立即组织双方到会进行调解,经查:商场在消费者的购货凭证上末注明有样机、处理品等相关内容,而且消费者反映摄录机里有商场员工的外出摄像资料是事实。在事实面前,商场认错、道歉,并愿意与消费者达成协议。经协商,商场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6300,并为消费者更换一台新的,同型号同规格摄录一体机一台。为此,消费者向消委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