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26日,消费者郑先生向区消委投诉:他于2008年5 月24日和7岁儿子到协信广场某餐厅就餐,在就餐中小孩到餐厅娱乐场所玩耍时发生摔伤,造成小孩后脑头皮破裂,经长寿区人民医院及时治疗和CT检查,小孩伤情稳定。郑先生就小孩后续医疗费等问题与餐厅发生争执,协商不成,郑先生向区消委投诉,希望消委帮助维权,化解矛盾。
区消委受理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核实:郑先生与儿子于2008年5月24日19时左右到该餐厅就餐,就餐过程中小孩到餐厅娱乐场所玩耍,在郑先生上厕所时小孩发生摔伤,餐厅值班经理当即将小孩送往区人事局机关医务室治疗,并与郑先生联系,告诉小孩发生摔伤,正在治疗,郑先生赶到医务室后,医务室人员建议转区医院治疗,餐厅值班经理和郑先生又迅速将小孩送区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后脑头皮破裂伤,对小孩伤口进行了清理缝合,经CT检查头部无其他问题,在医院的所有医疗费877元均由餐厅主动承担。5月26日郑先生与家人到餐厅要求解决后续医疗费被拒绝,理由餐厅已主动承担了小孩的医疗费877元,郑先生未尽到监护责任,应负主要责任,因此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区消委于当天下午主持郑先生和餐厅负责人进行调解,在调解会上,消委工作人员向双方宣传《消法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民法通则》第十二条:“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表人代理民事活动。”,区消委认为,要本案中小孩在餐厅发生摔伤,餐厅负有一定安全责任,郑先生未尽监护义务,也有一定责任。
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区消委主持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由餐厅在主动承担877元医疗费的基础上,再一次性补偿消费者经济损失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