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兴县消保委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快递遗失而引发的纠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500元。
消费者刘先生来到消保委反映:称其通过长兴某快递公司给在外地上大学的孩子寄了新购的衣物等价值两千多元,但几天过去了,远在外地孩子发短信告知刘先生快递没收到,刘先生即向快递公司询问,公司却说快递已遗失,让刘先生重新准备一份寄过去。这让刘先生很是气愤,于是向长兴县消保委寻求帮助。
县消保委在受理投诉后,便展开详细的调查了解,在掌握刘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后,遂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快递公司承认是他们工作上的疏忽造成了快递的遗失,并愿意作出赔偿。按该快递公司的规定:“寄件人可根据交递物品的重要性、易损性等,自主选择保价或不保价快递服务品种。如寄件人选择不进行保价,若交寄快件物品毁损灭失,按照双方在快递详情单的约定进行赔偿,如双方没有约定,按照公司的规定只能赔偿500元。这让刘先生不能接受,自己价值2000余元的物品却只能得到500元的赔偿,差距有些大,而且自己在投递的过程中并未提到可以保价快递。
消保委的工作人员在分析了具体情况后认为:《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快递公司确实将刘先生的快递遗失,在办理快递业务的过程中也未将保价快递条款对消费者进行告知和解释,未履行应尽的告知义务,对造成的快递遗失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双方应本着诚信、公平协商的态度来处理纠纷。经县消保委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快递公司一次性赔偿刘先生人民币1500元。
随着快递行业的快速发展,因快递物品丢失、损坏、短少等寄递纠纷日益增多。近来,长兴县消保委连续受理了多起此类纠纷。为此,长兴县消保委特提醒消费者在办理快递业务时要注意:
一是选择正规的,信誉好的快递运营商,交货之前最好查看对方的营业执照,对上门接货的经营者要特别慎重,最好选择在其经营点办理。
二是快递货物前还应仔细查看快递单,并阅读里面详细内容,快递的货物,填写是否全面、清晰,要标明货物的名称、数量(最好有一份对方确认的货物清单)、价值、快递方式、取货方式等。
三是快递物品最好采用保价的方式。国家新《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由此可见,只有保价后,才能获得等值赔偿。
四是收货前,切记要先验收后签字,不管对方借故有多忙,也要认真查看物品是否完整无损,如果先签字后验收,发现物品有问题,您的权益将很难得到保障。若在验收时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消保部门进行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