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2008年5—6月,某通信单位分别与多家医院签订黄页信息刊登协议,约定由医院支付广告费后在黄页上发布医疗广告。之后,医院按约定提供了文字和资料,既未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也未委托和要求该通信单位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事后,该通信单位将收到的文字信息和图片资料传送给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设计制作成黄页广告后,委托涪陵某广告公司印制《百事通消费指南—生活在涪陵》15000本。今年1月16日开始,该通信单位将含有医院情况介绍内容的《百事通消费指南—生活在涪陵》一书,向该通信单位的黄页广告客户、使用该通信单位业务的大客户和办理该通信单位业务的散客户群等发放。截止今年8月12日,该通信单位已向用户发放出去3964本,余11036本未发放。
该通信单位和涉案医院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属于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涪陵局已对涉案的七个当事人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涪陵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