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王某2009年8月5日在重庆市马家岩建材市场以每张52元的价格购进“森福牌”细木工板250张,以每张105元的价格购进“中达牌”细木工板100张,在大足县棠香街道从事建材销售门市进行销售。2009年8月11日,大足局执法人员对王某销售的该批次细木工板进行抽样,并将样品送永川计量质量检测中心并委托其进行质量检测。永川计量质量检测中心于2009年10月13日出具《检验报告》,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大足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当事人处以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细木工板行为、罚款人民币23500元。(大足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