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2009年6月29日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荣昌局依法获准注册登记。因两个股东无相应资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蒲某找到第三人陶某,要求其帮助提供1000万元资金进行验资,并约定事后支付陶某17万元手续费。注册当日,蒲某应约将1000万元以两股东名义存入公司帐户,验资后立刻将1000万元资金全部收回。随后该公司凭借陶某办理的验资报告办理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
现已查明,该公司在实际未拥有1000万元资本的情况下骗取了公司登记,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行为。12月9日,该公司两股东主动补足了1000万元注册资本,该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荣昌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