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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消保委警示:接受房地产中介服务应六注意

来源:中国消费者协会信息网 2009/11/4 12:00:30 关注度:80606次
     今年以来,温州市区房屋交易量居高不下、房产价格持续上涨,由于房产交易市场的繁荣,带动了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快速发展。但同时,大量的房产交易,也导致了各种与利益相关的矛盾,消费纠纷明显增多。从2009年至今,市消保委已受理各类房产中介服务纠纷投诉65件,与上年度同比投诉量增加41.3%。

  当前房产中介服务消费纠纷,主要存在三种情况:一是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严把手续审查关,居间介绍手续不齐全的房产,导致买方无法过户;二是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存在隐瞒真实价格,擅自抬高房价,赚取差价的现象;三是由于买卖双方与中介服务机构未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交易失败导致争议。

  因此,温州消保委呼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加强自律,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接受中介服务时,一定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要选择正规的、信誉较好的中介服务机构。注意实地查看中介机构的经营状况,认真核对该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和房产经纪人资格证书。

  二、消费者在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前,应当向中介服务机构了解以下事项:(一)执行该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姓名、注册号以及是否与房地产交易另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二)应由委托人协助的工作、提供的必要资料和文件;(三)房地产交易的一般程序;(四)交易过程中涉及到的税费缴纳情况;(五)交易标的相关情况以及可能引发的风险和后果;(六)房地产交易参考价格;(七)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八)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九)定金的收取及违约事项的约定。

  三、买卖双方应分别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详细、具体的书面中介服务合同,将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中介服务机构作出的口头承诺等予以明确表述。

  四、认真核实相关信息。注意查看房产证原件,必要时还可到房管局核实房东的房产证、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同时,在房产买卖交易过程中,双方一定要见面,相互了解真实意愿和价格信息,如属委托交易,则必须要求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杜绝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五、仔细阅读房产买卖或租凭合同条款,发现违规之处要及时提出,如有特别约定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提供补充说明,明确双方责任,避免出现纠纷。

  六、消费者在提交中介服务费时,应索取有效服务凭证,并加盖中介服务机构公章。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诉、投诉或反映、举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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