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了解,王先生是从贵州来重庆工作的,为了生活方便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购了一套商品房,并交纳了2万元定金,双方在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合同条款发生了争议,但该公司坚决不同意修改任何条款,并不退还王先生已缴纳了定金,王先生不知道该怎么办,带着商品住宅认购协议来到南岸局投诉,请求工商部门帮助要回2万元定金。
在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后,南岸局迅速组织工作人员与开放商进行了联系,向该公司宣传合同法有关规定:根据最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解释中的规定,当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开发商应当将定金返还给消费者;经过该局的宣传与调解,开放商终于同意退王先生定金,此购房合同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南岸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