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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消协提醒:特价商品≠处理品

来源:中国消费者协会信息网 2009/9/16 11:48:17 关注度:169573次
      每逢节假日或换季时节,总有一些商家以清仓、调整、关门改造为名,打着“处理品”的旗号,大势开展甩卖促销活动。而一旦出现消费纠纷,“处理品 ”不负责“三包”的说法又让大多数顾客只能自认倒霉。近日,枣庄市消协接到消 费者李先生的投诉,称自己于2007年12月在某大型商场内购买摩托车一辆,2009年8月份摩托车出现故障。消费者拿着商家保修三年的承诺书,找到商家要求维修摩托车,商家以是处理摩托车为由,不承担“三包”责任。双方在摩托车是否是“处理品”上出现了较大争执,在协商末果的情况下,消费者到市消协要求讨个说法。

  依据《消法》规定,对特价商品,经营者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承担包修、包退、包换或其他责任,而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而处理品则不承担包修、包退、包换或其他责任。

  何谓处理品?就是那些本身有瑕疵或因其它问题滞销的,经商家向消费者说明并降价处理的商品。这样的商品因消费者事先已从商家介绍中知道其问题所在并能接受,所以不退不换。而现实生活中消费者碰到的“特价商品”,虽不排除其中一部分确属处理品,但大部分是商家的促销手段“促”出的“特价”,因此仍须按《消法》的有关规定对消费者实行三包。

  在此,枣庄市消费者协会提醒消费者,在进行消费行为前对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一定要有足够的了解,充分履行自己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购买打折商品或服务,要主动询问商家售后有无“三包”服务,主动索要购货凭证,要查看发票正面是否标有“处理品”字样,弄清有没有标明处理的真实原因,并仔细查看发票的具体内容,以免遭到“暗算”,却又投诉无门;同时,也提请广大经营者注意,“打折处理”的商品,一定要按《消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三包”义务,如果出售的是“处理品”,就要当面告诉消费者,让消费者知悉,并在发票等相关凭证上标明“处理品”字样,否则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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