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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决定购买后即保留电视购物广告证据

来源:中国消费网 2009/9/2 10:53:44 关注度:196335次
      近年来,电视购物以其简单、快捷的特点已成为很多人的购物方式。近期,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消费纠纷案件中,电视购物案件具有一定的上升趋势。消费者在进行电视购物时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

  记者近日采访了海淀区法院法官聂冉。通过对这一类案件的审理和调研,聂冉就消费者在电视购物及维权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进行了提示:

  ——购买前要对商品进行全面了解。电视购物广告用语充满诱惑及鼓动性,消费者要保持理性,在购买商品前进行全面了解,尤其是对某些专业性较强的商品,消费者应咨询专业人士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取信息,了解同类商品的市场价格,充分调查后再做出是否购买的决定。

  ——仔细验货。电视购物多通过货到付款的方式进行结算,因此,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要进行仔细检验,查验商品与广告中介绍的是否相符,有无产品合格证、保修卡等。如果在查验过程中发现收到的商品与广告中介绍的情况不符,消费者可以拒收。

  ——索要发票。发票是交易的凭证,也是消费者维权时的重要证据,消费者可依此确定被告的名称。索要发票在电视购物过程中尤为重要。在电视购物广告中充斥着大量对产品的介绍,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的信息较少,消费者也往往忽略这一点。实际上,向消费者出售商品的人不是广告主,电视台作为广告发布者不能成为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消费者想要起诉就要知道销售者是谁,而购物发票上注明的单位一般就是销售者,消费者可以其作为被告进行维权。

  ——取得商家的联系方式、资质等。聂冉介绍说,消费者在撰写起诉书过程中,除了要写明被告的名称,还要写清楚被告的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因此,消费者应准确保留电视购物广告中介绍的商家的联系方式,以备维权时使用。北京地区的企业可通过上网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确认。

  ——保存证据。产生电视购物纠纷的常见原因是电视购物广告内容虚假、夸大,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消费者收到的商品与广告宣传不符,广告内容存在欺诈等。因此,在审理这类案件时,电视购物广告内容就成为重要的证据。聂冉提示消费者,应尽早保留电视购物广告证据,并且要在录像资料中保留时间、日期,最好在决定购买后即做好证据保全,如果等到纠纷发生后,该电视购物广告不播放了,再想获得该证据就难了。

  聂冉告诉记者,消费过程是法院认定商家是否存在过错、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时间点,这个过程中形成的证据可能会对诉讼起到关键作用。在证据中,原始的书面证据证明效力较高,而录音证据、证人证言较难单独定案。因此,如果商家作出承诺或者宣传介绍,消费者要让其在合同或者发票中予以注明以固定证据。因电视购物的特殊性,消费者更应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注意保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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