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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消保委和台湾消基会联合发布消费警示:旅游好心情不因购物而止步

来源:中国消费者协会信息网 2009/7/21 10:08:52 关注度:176209次

      旅游购物一直以来都是团队旅游的软肋,近期,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申(投)诉举报指挥中心就接到了几起有关台湾消费者赴大陆旅游购物引发的消费纠纷。如,台湾籍消费者吴先生由旅行社导游带至五缘湾“天瑞华丝绸城”购物,回台湾将产品送检后,才发现其花费2万余元人民币购买的“蚕丝被套”竟为百分百聚酯纤维涤纶,无任何蚕丝成分。据此,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台湾消基会联合发布如下消费警示:

  一、须到有营业执照的经营场所消费。营业执照是商家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首要条件,并且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予以悬挂。消费者在购物时,应注意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对于无营业执照或超出核定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商家,消费者应及时向大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二、购物时应仔细查看商品及外包装标识。商品包装标识包含了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规格、成分等信息。消费者在购买时,应仔细查验商品及其外包装标识,谨防商家不实宣传。

  三、开具并核对发票内容必不可少。发票是当消费者与商家发生消费纠纷时的重要证据,消费者除向商家索要发票外,还应注意核对发票上开具的商品名称及数量是否与实际购买的商品相符,商家在宣传中对产品的承诺也应尽量详实地写入发票,以便在发生消费纠纷时,消费者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旅游购物有法可循。根据大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旅游者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而在旅游行程中,旅游者有权拒绝参加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之外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若因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以任何借口、理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旅游者可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台湾消基会之投诉渠道

  台湾消费者文教基金会

  地址:台北市大安区复兴南路一段390号10楼之2

  邮编:10656

  申诉电话:00886-2-2700-1234

  申述电子邮件:comfoda@ms14.hinet.net

     (杜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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