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销商品,招揽顾客,商场里特价商品、打折商品随处可见,然而消费者在享受价格优惠的同时,选购特价商品和打折商品也带来了退换上的烦恼。针对商家“打折商品不退不换”的声明,枣庄市工商局、市消协提醒:商家此类声明无效。
近日,枣庄市消费者协会受理一起因购买打折商品引发的纠纷。消费者王女士购买的打折皮包出现开裂问题后,要求商家更换。对方称因王女士购买的是打折商品,且票据已注明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因此只能予以修理。而王女士认为皮包开裂是质量问题,修理后无法恢复原状,商家理应换货。同样和王女士有同样遭遇的还有消费者张小姐。她前几天在一家商场打折促销区购买了一件连衣裙,原价打3折后的价位让张小姐十分高兴。但第二天穿上身时,张小姐却发现连衣裙的袖口有个小洞,张小姐找到店家要求退货。可服务员却指着小票上写着的“减价商品概不退换”予以回绝。
枣庄市消费者协会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对于未标明“处理品”或瑕疵状况的打折商品,如果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经营者也应承担包修、包退、包换的“三包”义务,其票据上的“打折商品不退不换”的声明无效。经消协调解,商家为王女士更换了皮包。
商家类似的不公平、不合理格式合同还有“此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商家”、“贵重物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开具”等。商家此类规定都逃避了本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因此如果商家在出售减价、打折商品时未向消费者说明商品存在质量瑕疵的或处理品的,那么就应该依法承担“三包”责任,即使是降价销售,商家也有退货的责任。也就是说,这种不合理规定,商家“写了也白写”,消费者如发现可向工商、消协等部门投诉举报。
(枣庄市消协 刘文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