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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消协消费警示:慎交定金

来源:中国消费者协会信息网 2009/7/21 10:03:23 关注度:203180次

      近段时间,东营市消费者协会接到了多起关于定金问题的消费者投诉,这些投诉以美容、购车、购家具居多,给消费者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必要的麻烦。在此,东营市消费者协会发布2009年第三号消费警示:慎交定金。

  一、定金的含义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它是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二、定金的作用

  支付定金是日常消费活动的一种常见的交易形式。根据《合同法》规定,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支付定金后合同即告成立,双方便受到《合同法》的约束,即双方必须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合同不能履行时,若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则无权收回定金;若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则必须双倍返还定金。这在法律上叫定金法则。

  三、订金与定金的区别

  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不规范的。虽然订金和定金读音相似,而且都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或合同履行前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货币,但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定金是一种双向担保方式,交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则是预付款,是在合同正式生效前支付的预付款。当合同没有履行时,如双方对订金没有特别的约定,那么,订金应当返还。

  四、消协忠告

  很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忽视了定金的特殊性,将其简单地与订金或与押金相混淆。支付定金后,一旦反悔,付出的定金往往很难要回。为此,东营市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不是确定要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不要支付定金。

    (崔利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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