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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城区消费委消费警示:汽车维修应当签订合同

来源:中国消费者协会信息网 2009/6/8 9:21:27 关注度:194424次

      当前,在汽车销修理的过程中,因修理项目、修理价格等引发的消费争议日趋增多。近日,鹿城区消费委又一次调解了一件汽车修理争议。

  四月下旬,因轿车机油灯时常警示,韩某将车送到某修理公司修理。修理完毕后,公司报价8500多元,超出车主3000元的预期值。韩某先后向12315、电视维权栏目、本委投诉。经调解,修理总费用最终按6000元计算。

  此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两个:一是修理项目是否双方共同认可。韩某称,公司没有明确告知修理的具体部位、项目,修理完毕后就通知付款取车;公司提供了一份没有客户签字的“修理增项单”,辩称这些项目都已告知车主,车主同意按单修理。二是有没有重复收费项目。韩某认为,“发动机大修”与“清洗全套”等应属于重复收费项目,并有“不该换”的配件更换项目;而公司认为,这些项目各不相同,没有欺诈消费行为。

  为促成争议的化解,调解人对争议作出“消费认定”:双方的观点都没有足够证据支持,本争议的原因是双方约定的修理项目不明确,各方都负有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的规定,“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建议双方对《结算清单》中的26个修理项目进行逐项核对,对有异议的项目,由公司作出解释,双方协商解决。在调解人主持下,双方共同核实协商,达成和解意见。

  经分析,引发此类争议的主要原因是:消费者、经营者的专业知识极不对称,经营者似乎全部掌握了修理部位、更换配件、修理费用等等事项的决定权,消费者处于专业知识极其欠缺的弱势。如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成为日益突出的问题。根据汽车修理现状,特发布今年第三号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经营者注意:

  一、消费者在汽车送修时要选择商业信誉高的修理商,充分行使知情权,修理前要详细咨询汽车现状、修理项目、价格、配件生产商、修后保修期等具体情况。争取“货比三家”,择优送修。

  二、决定修理后,消费者应当主动要求修理商签订书面合同,将修理项目、价格、时限、配件生产商、修后保修期等具体事项用书面形式固定,防止修理商擅自增修项目、欺诈列项等行为,为日后维权固定相关书面证据。

  三、修理过程中、竣工后,消费者要及时督查,被更换的配件是否真的该换,约定的项目是否按约定修理,是否达到修理效果,并向修理商索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修理费用清单等书面凭证。

  四、经营者应当提高经营服务理念和服务质量,严格执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诚信守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如实介绍修理和服务的实情,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主动与消费者签订修理合同,避免消费者过度、无理的维权要求给自己带来的麻烦,维护自己的商业信誉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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