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应该仔细阅读条款中保险公司通过加黑加粗等方式进行提示的内容。
案例简介
2023年罗女士,为其儿子李某购买了一份主险为重大疾病保险,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及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的保单。2024年3月李某,驾驶自己新购买的摩托车,行驶在隧道中因光线较暗,车速较快,与路边石柱发生猛烈撞击,导致右腿大腿骨骨折,右手小手臂骨折,身体多处受伤,新摩托车也损坏严重。时隔2月后投保人提供医疗、康复资料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已将责任免除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且在合同条款释义内有明确提示: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是指没有获得驾驶资格;未取得行驶证;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驶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此案件中,李某驾驶新购买还未获得驾驶资格,也未办理相关的行驶证件,属于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法理赔。
风险提示
因此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投保之前了解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等内容十分重要,切勿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避免造成身体伤害和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