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的非法集资犯罪伎俩为:“刚性兑付+高回报+政府背书(商业增信)”黄金三要素,即不法机构往往承诺一定期限内给予投资人还本付息,并允诺高额回报,同时或假借国家发展政策,或用地方政府批文、担保(保险)合同作为背书。
2. 保险业领域的非法集资犯罪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主导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二是参与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三是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
3. 保险业非法集资的犯罪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主导型案件。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2)参与型案件。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3)被利用型案件。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
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根据法律规定,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