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春季以来,不断有消费者对开发商逾期交房的问题进行投诉。购房者反映,开发商没有如期交付房屋,对于违约金赔偿,要么拒绝支付,要么擅自以供热费、物业费等费用抵销。市民王先生在市区中心地段购买一套商品房,合同中约定2009年1月31日交付使用,可直到3月底,开发商也没有交付。而且开发商特意给他发短信,称逾期交房的违约金用以抵销一年物业费等费用。经估算,按购房合同,开发商应支付违约金5000多元,而抵销物业费等费用最多折合3000元。几经协调,双方也没有达成一致。
就逾期交房问题,牡丹江市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提出四点建议:1、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应按照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执行。2、对于逾期交房期间业主外租房屋的租金赔付问题,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延期交房期间,房租应由开发商承担。3、如果开发商在宽限期限过后,仍不能交房的,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4、注意调解和诉讼的期限要求。申请行政调解的有效期为一年;申请法院诉讼的期限为两年,超过两年,诉至法院也不再被受理,所以购房者走法律途径维权要趁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