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消费教育 > 消费警示

湖州市消保委消费警示:消费者要当心个人信息被肆意利用

来源:中国消费者协会信息网 2009/5/13 10:06:02 关注度:245126次

      2009年4月1日,消费者朱某来到吴兴区消保委投诉称,湖州某通信公司,在未经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身份证和相关个人资料,侵犯了他的个人隐私权。因此,要求区消保委协助其维权。

  吴兴区消保委在对此事进行深入了解后,得知湖州某通信企业在办理相关业务时,需要消费者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的个人资料。但由于企业内部管理不善,导致客户信息被肆意乱用。此事,在区消保委工作人员的调解下,最终消费者朱某获赔400元精神损失费。

  当今,消费者在办理购房、上网、存款、保险、开通移动电话、办理相关证照等过程中,都会产生大量的个人信息,这些个人信息作为客户资料一般都由商家作留存。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其中涉及到电话号码、住址、照片、影像、账号密码、社会关系、财产状况等属于消费者个人隐私的信息开始被不当收集、恶意泄露、随意篡改、非法滥用,给消费者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对此,湖州市消保委特联合吴兴区消保委向广大消费者发布消费警(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接受商品或服务时,要当心个人信息被利用。同时,在日常社会活动中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管住自己手和嘴”:街上那些抽奖的、办理消费会员卡的、参于保健品讲座、免费诊疗咨询等,但凡要填写详细个人信息资料的,不要轻易填写,特别要对那些路边、公园门口、上门服务或自己认为可疑的就不要泄露个人相关信息。

  二是要慎用网络填写个人信息。网络是最容易泄露信息的工具,因此建议尽量不要通过网络、短信发送个人信息;一些社交网站如“校内网”,QQ、电子邮箱等一定要设立保密措施,让密码“秘密”起来。

  三是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措施。虽然你不能完全防备个人信息盗贼,但也有一些方法可以降低被盗风险。保护个人信息除非是你主动联系的人,否则不要在电话,网上或邮件中透露私人信息,不要和别人共用私人信息、不要在日常生活与他谈及与个人信息有关的事。更要防范别人的诱惑和套取你的个人信息。

  四是要记住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经营者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向第三者披露。因此消费者一旦遇到侵犯个人隐私的事,可依法向经营者追究责任。

  五是商家要做好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密管理。在日常工作中加强企业内容管理,严防消费者个人信息被盗用。

专题关注

友情链接:重庆市人民政府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消费者协会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我们| 联系邮箱:2394436568@qq.com
工业和信息化部ICP许可证: 渝ICP备18005111号-2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135号
凡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如侵犯到您的权益,请及时通知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