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四川凯沃丰化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沃丰公司)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化肥原料的行为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重庆市消委会)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支持下,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一中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并于近日在法院主持下与被告凯沃丰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在《中国消费者》杂志上刊登公开道歉信;两年内参加四次消费领域的公益活动,且每次活动支付经费1万元人民币,每次参与活动的方式和完成效果需经重庆市消委会同意并确认。
据调查,2020年10月至2021年初,被告凯沃丰公司为牟取利益,私自配比、生产质量不合格化肥原料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64900余元。
重庆市消委会认为,被告在明知所销售的化肥未取得检验报告、合格证等手续的情况下,仍以获利为目的对外销售,其行为不仅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还破坏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诚信经营的市场秩序以及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23年10月,重庆市消委会就被告的违法行为向市一中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中国消费者》杂志等省级以上媒体就其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侵犯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刊登书面道歉信进行公开赔礼道歉;判令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参加四次消费领域的公益活动,且每次活动支付的经费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
2024年2月,在市一中法院的主持下,被告对其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损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表示十分后悔,当庭与重庆市消委会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明确指出,“支持开展质量公益诉讼和集体诉讼,有效执行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重庆市消委会积极落实《实施方案》,立足法定职责,通过提起产品质量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震慑质量违法行为,维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体现了消协组织的担当作为。本案对推动经营者诚信自律、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具有积极的引领、示范和指导作用,对加强质量法治建设、提高质量总体水平、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