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驾驶渝A91***小轿车与郑某驾驶渝A**121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郑某等人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严重损坏。经调查,交警认定本次事故由邓某负全责,负责本次事故损失赔偿。
因该车已投保机动车交强与商业险,邓某遂要求承保的保险公司理赔,但是保险公司以邓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为由,只在交强险项下予以赔偿,拒绝承担商业险赔付。因差额巨大,邓某遂起诉保险公司。
诉讼中,保险公司表示,案涉车辆投保时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用途为“家庭自用”,但邓某在未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注册成为滴滴车主,申请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根据商业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以外赔偿责任,并提供了相关材料予以证明。
法院认为,此案中,案涉车辆客观上使用范围发生变化,与家庭自用的轿车相比,用于载客经营活动的车辆其工作强度更大,使用范围更广,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也更高,因此会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邓某并未将这一事实提前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又已经对该种情形下免责的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故保险公司主张免赔的理由成立,据此判决驳回邓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邓某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从事载客经营活动,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有权在商业险范围内拒赔。综上,保险公司仅能赔付交强险部分。
相对于非营运车辆,营运车辆的保费相对较高。为了确保自身的安全和权益,不能只选择投保非营业性保险。如果从事营运活动未通知保险公司,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将有权不承担交强险外的赔付责任。这样一来,不仅失去了投保的意义,还会加重责任人的经济负担。因此,在投保时,请正确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让保险发挥应有的作用,为美好的生活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