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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南区消委会向中消协提出《消法》修改建议

来源:巴南区消委会 2009/4/28 17:16:24 关注度:334810次
      日前,区消委会秘书长参加了由市消委会组织召开的“重庆市消委会《消法》修订调研座谈会”,并向中消协代表书面提交了有关《消法》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中消协代表、市消委会、市局相关处室及部分区消委会代表参加了座谈会.
     《消法》修订工作已列入今年国家工商总局的立法计划,中消协此次来渝开展调研,召开相关座谈会,目的是深入了解社会各界对《消法》修订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地方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创新和实施情况,进一步做好《消法》的修订工作。
      座谈中,与会者就消费者的定义、《消法》的调整范围、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保护、消费者组织、举证责任和争议解决以及损害赔偿等8个方面内容进行广泛讨论。参会的区消委会秘书长针对重点进行了书面发言。
      我会围绕消费者的定义、消费者的权利和消费者组织提出了四项建议:
      (一)建议将接受医疗服务的纳入消费者范畴。理由:一是因为患者是因生活的质量受到影响而花钱接受服务;二是医疗机构的特点就是以服务的方式来面向受众。
      (二)建议将接受义务教育以外的教育培训服务的人纳入消费者的范畴。理由:一是教育是一种投入。目前的教育培训机构名目繁多,当受教育人花费一定的费用就可以获得某种技能。二是教育的客体是服务。当然这种服务是特殊的,它还因受众个体的接受力而决定其服务水平和效果。三是将教育纳入消费范畴,也能够提升知识就是生产力的影响力。
      (三)建议对知情权的实现加强保障。因为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它是消费者选择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决定取舍的依据。因为知情权的不完全实现,从而导致信息不对称,也就影响了消费者的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判断力。因此,知情权需要加强保障来实现。建议:为了保证消费者权利的实现,经营者义务的全面履行,在法律责任中应增加相应保证权利实现的强制规定和处罚规定,同时增加经营者不履行法定义务时应受到相应处罚的规定和必须责令限时履行义务的规定。
      (四)建议明确消费者组织生存和发展需要的保障规定,并提高政治地位。建议《消法》规定各级消费者组织、消费者协会的人员编制和人员编制的性质,经费的来源和最低额度,以保障各级消费者组织、消费者协会的生存和发展。建议在人大、政协中应有消费者协会的一席之地,在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中产生一些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因为消费者协会面向消费者群体,能够接受的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最为广泛,与政府、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者等各行各业也有最为广泛的联系,其意见和建议常常能代表大众的诉求,反映群众的心声,因此也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消费者协会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是相当具有参政议政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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