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商不履行合同 消协调解保权益
来源:涪陵区消委会 2009/4/27 16:16:50 关注度:346071次
2009年4月20日下午,秦某、刘某、殷某三位消费者集体到消委二分会投诉,称其分别于2008年5月和2008年11月,在位于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32号的重庆商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以下简称涪陵商汽公司),购买“大众速腾”、“雅阁”、“轩逸”牌汽车各一台。购买时该公司承诺办好一切手续(包括自选车牌号),但从购买之日起至今自选车牌都没办下来,造成消费者因没有车牌无法外出使用等诸多不便,要求该公司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提出退车。
接此投诉后,消委二分会领导高度重视,于2009年4月21日派专人到涪陵商汽公司查证情况,确认消费者投诉情况基本属实,同时了解到由于该公司未能及时解决这一纠纷,三位消费者遂轮流将车开到公司堵住其店门,致使该公司多日无法正常营业。消委二分会工作人员首先让消费者停止这一非正常的诉求方式,之后对涪陵商汽公司进行询问,该公司辩称:三位消费者自选车牌号被交警队封存无法发放的原因,是公司销售员私下侵吞公款(已被检察机关逮捕),耽误自选车牌号公告有效期造成,不是公司原因。现公司虽通过各种渠道努力,但均无法再为消费者提供其原选车牌号,只能机选。消委二分会工作人员向该公司的领导宣传《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指出本消费合同未能完全履行,虽有销售员的违法行为,但仍应由涪陵商汽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009年4月22日上午9时,各方当事人到消委二分会办公室进行协商,经消委二分会的耐心调解,涪陵商汽公司分别与三位消费者达成如下协议:一是为消费者提供5次免费汽车保养;二是免费更换车子四门太阳膜(美国车盾);三是免费安装便携式汽车导航仪;四是赠送市场价值为1200元的汽车坐垫;五是补偿1000元工时费(抵扣券);六是在5月1日前完善购车合同规定的其它手续;七是消费者同意车牌号进行机选。
本次因第三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消费纠纷就此圆满解决,既解决了消费者的诉求,又使涪陵商汽公司得以恢复正常营业,双方均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