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今年以来,重庆市市场监管系统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攥指成拳,查办了一批有震慑力、辨识度的案件,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1:
渝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市某饮品公司商标侵权案
2023年6月26日,渝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市某饮品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农夫**山泉”牌桶装水64桶(规格17.98L),贴标(商标)36卷,热缩封口膜6捆,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桶装水具体品种为:“农夫**山泉”牌桶装水(净含量:17.9L)。商标(贴标)是用紫红色的字体标注的“农夫**山泉”,其中“**”两个字(字号小于其他字体)竖立在农夫和山泉中间,“**”旁边还标有TM,下面有小号字体标注包装饮用天然水,净含量:17.9L。上述组合图案经与“农夫山泉”商标权利人的产品比对,两者无论是整体构图、字体形状均高度近似,足以造成普通消费者混淆误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二)项的规定。渝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2:
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格力”注册商标专用权空调案
2023年4月18日,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重庆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格力”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作刑事立案处理,并行政调解赔偿消费者20万元。
经查,涉案空调均为重庆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合同总金额8万余元。经与公安机关共同对该线索进行研判和排查,发现当事人在渝北、大渡口等区县也有销售同类空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至万盛经开区公安分局立案侦办。
案例3:
渝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邬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6月2日,渝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邬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GUCCI”眼镜1幅,皮带1条;“BURBERRY”衬衫5件,棉衣2件,裤子9条;“FENDI”眼镜1副;“LOUIS VUITTON”套装1套;“CHANEL”T恤1件;“PRADA”T恤2件,鞋子3双;“HERMES”帽子1顶,皮带1条;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从朝天门购进“GUCCI”“BURBERRY”“FENDI”“LOUIS VUITTON”“CHANEL”“PRADA”“HERMES”等服饰、眼镜、鞋子、帽子、皮带,共计28件,准备销售,因疫情原因,还未销售上述服饰,合计金额1960元。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服饰上均印有相应商标的英文字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三)项规定,渝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4:
铜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肖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2月7日,铜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肖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4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自2017年春节以来,从刘某(已刑事处罚)处购进贵州茅台酒、五粮液等白酒,并在其进货价的基础上每瓶加价几十元至一百元左右出售给消费者。经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认定,2018年7月至2019年12月,刘某出售给肖某的茅台及五粮液均属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肖某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茅台及五粮液货值金额共计47.99万元。且肖某不能提供其进货单据、购买合同及与所销售假冒白酒对应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所售商品属合法取得。肖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铜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5:
永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2年9月14日,永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销毁侵权商品“WILLVIC”“威伦维客”注册商标的玻璃棉600件,并处罚款4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4月12日,永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当场查获外包装上带有“WILLVIC”“威伦维客”商标标识的离心玻璃棉毡8100㎡,经权利人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现场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该批离心玻璃棉毡均不是商标权利人生产或委托生产的产品。2021年6月7日,永川区市场监管局向永川区公安局进行了案件移送。
2021年6月25日,永川区公安局立案侦办,并于2021年8月19日将该案移送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永川区人民检察院因犯罪情节轻微,对该案做出不予起诉决定,同时向永川区市场监管局送达检察意见书,要求永川区市场监管局对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某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明知所购“WILLVIC”“威伦维客”玻璃棉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仍然运输至施工现场并足额支付购销合同价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永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6:
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蒋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5月 12日,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蒋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33件,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9日,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九龙坡区杨家坪某服装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正在经营“香奈儿”的品牌商品。经权利人的委托人现场鉴定,在售的33件商品均不是商标权利人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三)项规定。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7:
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万某销售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3年6月26日,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万某销售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牛栏山”白酒464瓶,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经行政调解,万某赔偿商标权利人1万元。
经查,万某是一家从事酒水批发的个体工商户,2023年3月27日,经商标权利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现场鉴定,在万某经营场所查获的351瓶“牛栏山”42度500ml陈酿白酒、113瓶“牛栏山”43度500ml新一代陈酿白酒,均为侵犯“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8:
江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 年3月24日,江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6556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9日,江津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在江津区四面山景区某宾馆发现有标称商品名称为“四面山泉”天然饮用水,在其瓶体标识上含有:“四面山泉”等字样和图形。2022年10月19日,执法人员对涉案线索检查后发现,举报人所称的“四面山泉”天然饮用水系重庆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找重庆某水实业公司代工生产贴牌后销售至重庆市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的商品,当事人在经营的商品上使用“四面山泉”字样的过程中,未取得“四面山泉”商标权利人的相关授权使用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江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9:
荣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贾某混淆行为案
2023年6月15日,荣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贾某所售茶制品的包装与品牌烟草制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独特形状相近似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芙蓉天王茶制品”6条、“黄雀楼1916·茶制品”3条、“荷花香·茶制品”4条、“润叶大量九茶制品”4条,并处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于今年4月以来,从他人手中购进“芙蓉天王”“黄雀楼1916”“荷花香”“润叶大量九”等类烟制品,在荣昌区多个镇街进行销售。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类烟制品分别与市场上销售的烟草制品“芙蓉王”“黄鹤楼1916”“荷花”“雲煙大重九”等品牌卷烟在规格型号、外包装尺寸、字体颜色字体排列顺序、包装风格、包装颜色、图案等外包装标识上相近似,给消费者造成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上述类烟制品与品牌卷烟等产品有关联,误认为是品牌卷烟生产企业所生产的卷烟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荣昌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10:
垫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6月 8日,垫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侵权“PHILIPS”LED平板灯210个,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2日,垫江县市场监管局接“PHILIPS”注册商标权利人投诉:称位于垫江县桂阳街道迎宾大道重庆温州商贸城B区5幢XX号的垫江县某经营部销售的“PHILIPS”LED平板灯涉嫌商标侵权。垫江县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垫江县某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其销售的“PHILIPS”LED平板灯无厂名厂址。经权利人鉴定该涉案商品使用的商标与其公司使用商标是相同的,但该产品并非其公司或其公司授权的任何单位所生产,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垫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