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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济银保监罚决字〔2023〕1号)

来源:山东监管局 2023/5/30 12:23:32 关注度:30132次
济银保监罚决字〔2023〕1号
  当事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吴泰闸路9号京投大厦
  主要负责人:梁宗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就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人寿济宁中支)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太平人寿济宁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编制虚假业务资料
  一是核心业务系统记载销售网点与实际销售网点不一致。共涉及业务8笔,保费46万元,以上业务系统记载为手机银行出单,实际情况为银行通过线下营销并要求投保人通过线上渠道自助购买,太平人寿济宁中支对出单网点进行了人为调整。二是银保渠道代理人入职档案不真实。具体情形包括:4名代理人入职档案中相关材料存在代签名问题;银保部部分代理人入司培训表成绩系编造;2名代理人入司档案记载履历信息与其实际情况不符。三是投诉核心业务系统记载信息不真实。78件保单的投诉件在投诉处理系统中记载的投诉时间、处理完成时间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承诺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外利益
  太平人寿济宁中支在2022年6月面向客户的会议活动中,承诺投保后赠送洗衣机、智能空调等礼品。
  三、回访提示内容不全面
  2020年9月至2022年9月期间,太平人寿济宁中支有1809份新单业务采取电子回访问卷方式进行回访,以上回访问卷内容中均未提示投保人确认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
  四、未按规定委托代理人办理业务
  太平人寿济宁中支银保渠道14名代理人在《委托代理合同书》及《委托代理合同书补充协议》生效前即从事代理保险业务并有新承保业务发生。
  五、未建立代理人培训档案
  2020年9月至2022年7月期间,太平人寿济宁中支新招录了35名银保专员,未对以上人员建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培训档案。
  六、未在规定时限内制作合同并送达投保人
  太平人寿济宁中支共356笔新单业务在投保人投保后,未能在收到符合要求的投保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保险合同制作并送达投保人。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是太平人寿济宁中支编制虚假业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我分局决定给予太平人寿济宁中支罚款23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是太平人寿济宁中支承诺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分局决定给予太平人寿济宁中支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是太平人寿济宁中支回访提示内容不全面的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4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根据《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第三十一条,我分局决定给予太平人寿济宁中支警告并处罚款0.6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是太平人寿济宁中支未按规定委托代理人办理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1号)第五十三条,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我分局决定给予太平人寿济宁中支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是太平人寿济宁中支未建立代理人培训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1号)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一十条,我分局决定给予太平人寿济宁中支警告并处罚款0.6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是太平人寿济宁中支未在规定时限内制作合同并送达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4号)第十一条,根据《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第三十一条,我分局决定给予太平人寿济宁中支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分局决定给予太平人寿济宁中支警告并处罚款30.2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济宁监管分局
202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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