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5日,林口县奎山乡奎山村农民赵云发来到牡丹江市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市消协投诉部工作人员考虑到农业生产的需要和消费者来自100多公里外、交通不便利的乡村的实际,采取为这起投诉先办快办的措施,经调解,消费者当天拿到退货款及往返车费5500多元。
2009年4月3日,消费者赵云发在位于牡丹江市区平安街的一家机电经销商店,以535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150×2500型号的破碎机用于农业生产。4月10日,机器在使用中轴坏了,经销商店为其更换了一台新机器;4月14日,这台新机器又出现大轮裂纹、轴螺丝松动等问题,无法继续使用,消费者要求退货。
牡丹江市消协工作人员在调查核实、弄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调解,经双方协商,经营者为消费者退货,退给消费者购货款5350元,并赔偿消费者往返路费225元,消费者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