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份,鹿城艺术培训中心向某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定做了3000个布包供学生用,使用没多久发现该包存在质量问题,协商退赔无果。向当地工商所投诉,由于缺乏证据而调解不成。于2009年3月10日,向鹿城区消费委投诉,要求退货。
消委调解人员即日召集双方调解,经现场查证,并与同类布料的袋、包相对比较,该布包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用手轻轻一搓内膜就出现破损脱落,透光渗水。调解中,诉方认为以前做的包都没有这种现象,而且这次是看了样品才议价定做的,这批包没有达到样品的要求,要求退货;被投诉方认为,该包属于短期使用的低档布包(每只4.8元),没有质量标准和要求,定做时投诉方也没有说明该包要达到某种标准,这批包是按样品做的,不同意退货。
调解人员认为:
一、不论定做的产品(包)是便宜货或低档次,都应保证其正常使用价值,被诉方所做的包确实没有达到同类产品要求,存在相对程度的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二、诉方没有证据来证明对方违约。一是没有订立合同(当时图方便),约定产品规格、样式、标准要求;二是诉方没有保留样品,以便互相对较。
三、该类提(书)包,目前尚无行业标准或其他标准。
经调解人员的努力,双方同意各作让步,最终议定由被诉方重做符合一定要求的布包1200个给投诉方,投诉方退还原3000个布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