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购”是指经营者以某种低价商品为幌子,当消费者来购物时,故做真诚地向消费者表述某种商品或无货或有缺陷或有瑕疵,取得消费者信任后,借机推销其它利润空间大或质量低劣商品的经营行为。
例如:某电器公司在报纸上刊登了某品牌某型号电器的报价,报价之低具有相当的竞争力,消费者在通过反复对比后,到这家电器公司求购。这家电器公司销售人员态度热情,但却告之消费者所选择的品牌型号的电器返修率极高,本公司甚至都已经不愿意再经营。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购买决心必然大受影响,同时深感销售人员的真诚。此时,销售人员便不失时机地介绍其它品牌的商品,而实际上,这时销售人员所推荐的商品往往是获利最高的。如果消费者执意购买原定的品牌商品(按报纸广告中所定的价格),经营者会以不进货了、货已撤架等理由作为推辞。
面对“诱购”这种不诚信的经营行为,等待消费者往往就是两种结果:要么空手而归,浪费时间;要么受骗选购,得不到任何实惠。
在此,中国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
一、如果经销人员对本公司广告推出的产品做出否定性介绍,又推荐其他产品,消费者应立即停止购买决定,重新通过其他渠道的信息对经营者新推荐的产品做性能价格综合评定。
二、如果坚持购买,为确保经营者所售商品价格公平,消费者有权要求对方书面承诺其商品售价不高于同期零售市场上其他商家的同类产品的广告、标签等明示价格。
三、我国虽然没有对一般消费品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但是,如果经营者利用欺诈手段推销商品,只要消费者有充分证据,向有关部门反映、投诉、申诉、直至提起诉讼,仍然可以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